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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在經過了調解及仲裁等程序後,勞資雙方如果還是沒有化解爭議,則會透過訴訟的方式處理勞資紛爭。所提起的訴訟類型由勞資糾紛的內容而定,如果勞資雙方在解僱是否合法、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等事項出現爭議,勞工或工會則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如果勞資雙方在解雇時是否給付足夠工資或資遣費等事項出現爭議,勞工或工會則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或給付資遣費之訴。

由於進行訴訟需要耗費金錢及時間,為了減輕勞工的負擔,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的二分之一;同法第58條也規定,當勞工或工會為保全工資或資遣費的給付,有對於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必要時,法院所命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

另外,假如勞資爭議已經過調解成立或仲裁,但當事人一方不依照調解或仲裁內容履行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