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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毒品責任

共用毒品責任

海洛因、嗎啡、鴉片或古柯鹼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的「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據同條第6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

另外,就算只是行為時主觀上有販賣的意圖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依據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也將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而對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將減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