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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毒品責任

共用毒品責任

海洛因、嗎啡、鴉片或古柯鹼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的「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達十公克以上,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甚至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