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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裁罰之救濟

交通違規裁罰之救濟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264條雖規定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