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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裁罰之救濟

交通違規裁罰之救濟

處分機關(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完畢,如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受處分人(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2項第4款規定,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