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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

吸食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或古柯鹼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的「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同條第5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

若轉讓「第一級毒品」,除去包裝後的重量達五公克以上,依據同條例第8條第6項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而對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將減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