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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

吸食毒品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即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庭)為不付審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