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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購買菸酒

販賣或購買菸酒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美術館或圖書館等文化社會教育機構全面禁止吸菸。若在上述場所吸菸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