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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用帶有歧視性或者侮辱性的言詞或者行為,就已經構成性騷擾。有些青少年出於好玩的心態,向同學開黃腔,或者取一些與性器官相關的綽號,這種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而可能觸犯到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依據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被性騷擾的同學還可以請求賠償。

那些開玩笑的同學,或許並不明白自己說的這些玩笑話會帶給別人多大的傷害,被開玩笑的人應該當下回應,讓他們知道你並不喜歡這種說話方式,希望他們不要再這麼做,忍耐或者暗自委屈,除了自己不開心以外,那些同學也永遠不會知道,原來自己的行為是多麼讓人討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