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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糾紛

打工糾紛

有些雇主在簽訂契約前,會以各種理由要求打工族繳交一筆保證金,等到打工族確實交出保證金後,雇主即巧立名目,宣稱員工違反契約規定,而立即資遣員工,不但沒收保證金,也不給資遣費。

由於雇主必須在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事由的前提下,才可以對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資遣時也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2項規定,在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員工足額資遣費。雇主惡意資遣,也不給付資遣費的行為,依據同條例第45-1條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給付,應按次處罰。除了行政責任外,雇主沒收保證金的行為也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的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