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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網路購物

電視、網路購物

商家於商品標示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此外,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規定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註記。

消費者不幸購買到這些標示錯誤的產品時,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商家解除買賣契約,同時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或者,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來主張自己的消費權益,此時可以選擇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商家減少商品價金;或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如果商家於商品標示有引人錯誤的註記時,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商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