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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網路購物

電視、網路購物

如果消費者於電視、網路通路購物,在收到商品時才發現商品有毀損或瑕疵時,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商家解除買賣契約,同時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或者,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來主張自己的消費權益,此時可以選擇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商家減少商品價金,或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據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請求更換其他同款功能完好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