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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網路購物

電視、網路購物

如果消費者因電視、網路購物無法實際看到實物,而於購買後才發現不合用而想要退貨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商家解除買賣契約,同時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