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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

子女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可以選擇不繼承父親遺留的任何財產,同時也不用繼承父親的任何債務,在法律上稱為「拋棄繼承」。至於子女選擇拋棄繼承的時間點,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書面,才算完成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子女完成拋棄繼承後,依同條第3項本文規定,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