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繼承開始時,不知應由何人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77條規定,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後,依據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公告繼承人,要求繼承人在期限內承認繼承。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沒有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上述規定為公示催告。
如果上述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仍然沒有繼承人肯承認繼承時,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在遺產清償債權完畢,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