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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奶奶在法律上的身分,就是爸爸的「父母」,除了媽媽(配偶)外,奶奶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2款規定,就是第二順序的遺產繼承人。不過,只有當無兒無孫,也就是無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奶奶才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當爸爸久病往生,只遺有奶奶活在世上時,則奶奶的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奶奶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奶奶的應繼分(即遺產的全部),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2款父母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奶奶最少可以得到二分之一的遺產。
如果爺爺也活在世上時,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爺爺、奶奶至少可以平均繼承這二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