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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媽媽在法律上的身分,就是爸爸的「配偶」,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當然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過,前提是繼承開始時,媽媽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才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例如小老婆,或是已離婚的前妻、前夫,就不屬於民法上「當然繼承人」的範圍。
媽媽的繼承權,在民法上享有最低比例的保障,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特留分」,雖然爸爸可以用遺囑方式來自由處分遺產,也不影響媽媽繼承一定比例遺產的權利。只是,媽媽所能繼承的遺產多寡,會因為爸爸仍有活在世上的其他親人,也就是法律上所稱「血親繼承人」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繼承比例。
另外,要注意的是,除了媽媽可以當然繼承一定的遺產外,其他的「血親繼承人」會因民法第1138條各款規定的法定順序,在有前順序的繼承人時,後順序的繼承人就沒有繼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