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偷機車或腳踏車,是為了給自己用,或是給別人用,在法律上的意義都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將他人的財物拿到手,即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法益。 如果和朋友一起計畫偷機車或腳踏車,在法律意義上稱作「犯意聯絡」;如果依據犯意聯絡而決定各成員應負責的工作,在法律意義上稱作「行為分擔」。當以後果真依照計畫去偷的情形時,依據刑法第28條規定,各成員都屬於偷取機車或腳踏車的「共同正犯」。 依據行為人有沒有偷到機車或腳踏車,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請就下列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