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老舊房屋辦理都更

老舊房屋辦理都更

一般合建是由建商出資金,地主出土地,依貢獻的比例來分配房地。而權利變換則是以折價抵付的概念,將地主本來應該負擔的更新成本,由實施者先行支付,地主則以更新後的房地抵付給實施者,更新相關的成本稱為共同負擔。因此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以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價值,扣除共同負擔的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加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