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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及更名

子女從姓及更名

收養制度之設立,在於使無直系血親關係者之間,發生親子關係,使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地位,依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惟養父母對於養子女從姓約定不成時,爰比照戶籍法第49條規定,由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從姓。

另為因應情事變更,養子女有變更姓氏必要之狀況,依民法第1078條第3項規定,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養子女變更姓氏適用法條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