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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及更名

子女從姓及更名

民法第1078條第3項規定準用第1059條第2項規定,收養登記後,養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書面約定變更養子女姓氏。

另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民法第1078條第3項規定準用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養父母離婚、養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等情形,或養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為子女之利益,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