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引用」為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著作的權利。不過,主張同法第52條合理使用,卻未依據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明示」原作者出處,依據同法第96條規定,將科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