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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調解程序中達成共識,調解委員會應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作成調解書,記載當事人雙方基本資料、調解委員姓名、調解是由、調解成立的內容、場所、時間等,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調解書作成後,調解委員會應依據該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調解成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參照同辦法第30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且該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假如當事人間對於紛爭解決的意見已經相當接近,但還是在某些關鍵點存在分歧時,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5-2條規定,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當事人雙方利益平衡,在不違反當事人雙方的主要意思範圍內,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後,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的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依據同法第4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解決方案,可以在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異議,如果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如果有提出異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立。

要是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可以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委員會發給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證明雙方曾進行調解程序,接著雙方可能會透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