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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規定,消費爭議的調解是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

參照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調解要以申請書為之,申請書須記載申請人及相對人的基本資料、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並說明先前的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的情形,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為了能盡速調解爭議,該辦法第7條也規定,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且調解期日原則上應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內的期間內作選擇。

有關得參加調解程序的成員,除了雙方當事人以外,參照同辦法第13條第14條也規定,雙方當事人各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委員會,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許可後,可參加調解程序,如果經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本人同意,也可加入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