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如有經過訂定契約或是其他約定的授權方式,則可以合法的為前述的使用網路或線纜系統,將無線電視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傳送到其他經由授權可供公開傳輸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