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使業者對消費者申訴的問題,有個進行瞭解、檢討、改善、處理的機會。為促使食品業者注重所申訴的問題,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申訴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如果申訴沒有獲得妥適處理時,則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要是上述的申訴都無法獲得妥適處理,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