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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目、第4項、第33條後段及第34條規定,主動輔導民間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如經濟部工業局輔導設置北、中、南三區清除處理設施,以解決特殊性廢棄物清理管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清除處理設施未確實清除處理廢棄物,除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至第48條的行政刑罰外,尚有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1款、第57條及第59條的行政處罰規定,以達有效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