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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而受傷,如果經判定為職業傷害,勞工有較多管道可保障自身權益。關於職業傷害的定義,參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同準則第9條等規定,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或因公差在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及出差地點間往返,在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不過,由於在通勤必經的道路上通行時,未必都是為了工作,也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依據該準則第18條各款規定,如果勞工在通行時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或是出現危險駕駛行為,此時發生意外便不能視為職業傷害。

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被認定為職業傷害,關於勞工所受傷害的類型以及能主張的權益,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