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孕婦女在職場上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11、13、21、36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有異議時,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第1、2項規定,選擇在十日內提起訴願,之後如果對訴願結果不服,亦可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