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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工作權益

孕婦工作權益

懷孕婦女在職場上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11、13、21、36條規定時,如果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有異議時,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第1、2項規定,可選擇在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者直接提起訴願。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可行使的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