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因與其他公司業務往來,對其他公司的業務人員有開黃腔、毛手毛腳等性騷擾情事,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騷擾者所受到的損害,由騷擾者與其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並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則不負賠償責任。雇主在賠償被騷擾者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向騷擾者進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