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民眾明知該平台上的影音視聽著作連結為未經授權,仍然放入播放清單中使他人可以超連結方式向公眾分享瀏覽該連結,則涉及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著作權人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得請求排除之的規定,得請求影音平台將違法的影音移除,此時若該影音平台屬於同法第90-4條內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且即刻移除該侵害連結,則依據第90-7條第3款該影音平台可以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著作權人仍得依據同法第88條請求該民眾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仍有涉及著作權法上罰則,同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的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