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孕婦女在職場上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11、13、21、36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有異議時,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第1、2項規定,選擇在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如果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處分有異議時,可再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