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寓大廈噪音問題

公寓大廈噪音問題

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