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講課時所完成的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的「演講」,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著作的權利,學生以錄音、錄影方式,將錄音整理成共筆或錄影壓成光碟販售利用,如果經老師同意,將不構成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