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訂壽險契約約定以未滿十五歲者為被保險人時,依照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才生效力。而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不可以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