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是種新型的保險商品,其主要內容為將保險及投資合而為一,不過本質上投資型保險仍屬於保險商品。而依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的運作方式為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 換句話講,消費者在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後,保單價值會隨著投資績效增減,此時約可將購買壽險的資金分為投資及壽險兩部分觀看。投資部分如果有獲利的話,依契約約定之不同,可能採取分紅或將獲利計算進未來理賠金額。相反而言,投資部分未獲利或甚至於賠光時,保單就只剩壽險理賠部分。像是一般投資型保險契約訂有依保單帳戶金額或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二者取較高者作為理賠時之金額,就是這個緣故。也就是說,一般投資型保險可能因投資失利而賠錢,但仍舊有基本壽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