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並辦理退休者,可依照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擇領月退休金,並且依照同法第32條1項規定,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