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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政府機關未制定完善的個人資料維護措施,致他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時,當事人得請求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