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 第59條規定,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所定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