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益團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事件,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當事人對於訴訟之判決不服者,依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得於民間公益團體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