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規定,通常散布著作的方式可分為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如銷售、贈與等,另一種則為出租。而同法第28-1條第1項及第29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及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侵害著作人的散布權時,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瞭解相關適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