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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本文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為著作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但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應以同法第65條第2項各款規定為判斷基準,若不屬合理使用的情形,而仍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92條所規定。

如果是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編輯著作,或是明明知道所散布的為侵害著作權的重製物,如盜版書籍,其法律責任有所不同,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瞭解相關適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