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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卡債

積欠卡債

「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債務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就已申報債權未能清償的部分及未申報的債權,原則上不需再負債務上的責任。比如債務人原本欠款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提出的六年償還三百萬還錢計劃,經法院核准,當三百萬還完後,剩下的五十萬即不用還,也就是免責了。但債權未申報的原因如不可歸責於債權人,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責任。如未申報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履行更生有困難,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