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第30條及第39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以挑高樓層高度之方式設計,但未將夾層面積計入容積率範圍,在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內亦無標示,至取得使用執照後,再以二次施工的方式於室內挑高部分加蓋一層,此種事後變更使用而未取得執照的「夾層屋」,請選擇下列選項,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