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在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得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但提起此訴訟,需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是依照所主張不存在的債權金額來計算的。 如果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民眾可於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後,向法院聲請願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如果民眾繳不起聲請停止執行的擔保金,在符合法律扶助門檻的前提下,依法律扶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可聲請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保證書,以代替所需繳納的擔保金的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