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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

吸食毒品

吸食毒品的行為被發覺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先由檢察官將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的被告,聲請法院裁定,少年犯則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將被告或少年送進勒戒處所(勒戒所通常附設在看守所內)施以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