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在網路上利用他人影音資料,如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倘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則該利用行為,依同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必須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或因同項但書有法律明文規定等情形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若違反上述規定,除有刑事責任外,亦有行政責任。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