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性活動,對著作權人經濟上利益侵害相對是較小的情形,在著作權法第55條中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應注意此處費用包含直接間接的任何費用都包含其中,例如會員費、場地費等各種名目都屬於費用的一部份,而報酬為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的付出所取得的對價,例如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等皆屬於報酬的範圍。 以下則介紹較常見的活動情況所可能涉及的著作權法上適用法條,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