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外開發、研究等所產出的創作成果,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則從其約定。 可知原則上是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是誰的時候,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受聘人,但是出資人可以利用出資完成的創作成果。